山西省天然气利用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山西省天然气利用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GAS ASSOCIATION”,缩写为“SG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山西省区域内从事燃气行业的企业为主体,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经山西省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赢利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政策,发挥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加速天然气利用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06号火炬创业大厦B座1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政府有关发展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反映情况,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
(二)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为制定发展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城市燃气企业在行业经营管理、科研、设计、施工以及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四)开展咨询服务,收集、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燃气行业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与燃气行业有关的材料、设备和燃气器具产品的展销和技术交流,在行业内推荐使用优秀的材料、设备和节能燃气器具。
(五)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学术研究,组织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交流和应用,促进行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
(六)发展与国内外燃气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与兄弟省市协会间的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八)依法依规办好协会网站、微信平台,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团体会员委托事项;
(十)其它依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注册成立,从事燃气经营服务和与其相关的各类设备(产品)的研发生产、供应销售,以及投资管理、教学科研、设计施工等活动的企业或单位,经自愿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接纳为团体会员。从事燃气行业相关经营活动的省外企业、社会团体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协会。
团体会员代表的派出与调整由会员单位自定,但必须是现职在岗的企业法人或企业领导成员。
凡入会会员,不得同时再加入山西省内其他燃气协会或参加与本协会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协会性团体。
第九条 热爱天然气利用事业,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和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以及为发展天然气利用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员,经理事会批准,可聘为顾问、名誉理事或特邀会员、特邀理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选举权和被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协会提供咨询服务;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依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
(四)按章程规定,按肘缴纳会费(有关标准另行附文);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向协会提出声明,并交回会员证,理事会备案后即可停止会籍。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特殊情况,向协会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补缴会费。补激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劝其退会或由协会予以除名:
(一)自行停业或转产;
(二)破产;
(三)依法被撤销;
(四)同时加入其他燃气协会的;
(五)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不执行协会决议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成员的产生须经民主选举或充分酝酿,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第一届理事会得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荐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三)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5年,人数不少于会员人数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中近期工作计划;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1/2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场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行情。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5年,连选连任同职位不得超过两届。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次理事会可按法定程序重新选举任命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人为理事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另根据需要设副理事长若干名,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严格根据理事会决议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财务收支计划;
(五)根据理事会决议,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理事长代为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各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为单数,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列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员、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2. 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3.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本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1.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及时反映情况。
  2. 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协商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商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审判权力。

第三十三条监事长职责

  1. 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2.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 签署监事会文件
  4. 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及社会的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补贴;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于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等除外)。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协会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天然气利用协会

2021年12月31日